關于征求遼寧省地方標準《遼寧省農村生活垃圾熱解氣化處理裝備應用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遼寧省農村生活垃圾熱解氣化處理裝備應用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已完成,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于2022年7月29日前,將意見反饋至遼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筑節能與科學技術處。
聯 系 人:姚遠
聯系電話:23447652
傳真:23447651
電子郵箱:lnzjtkjc@163.com
附件:1、《遼寧省農村生活垃圾熱解氣化處理裝備應用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
2、反饋意見表。
DB21
遼 寧 省 地 方 標 準
DB 21/ □□□□-20□□
遼寧省農村生活垃圾熱解氣化處理裝備應用技術規范
(初稿)
20□□-□□-
目 錄
??言
本標準為推薦性標準。
本規范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
本標準由遼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筑節能與科學技術處組織制訂。
本規范共分10章和1個附錄,主要內容包括適用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分類、命名與規格,垃圾特性分析和垃圾處理量,技術要求,主要設備與材料,排放控制要求,監測要求,檢查和驗收。
本標準參與起草單位: 遼寧省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中節能(唐山)環保裝備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 。
本標準自20□□年□□月□□日起實施。本標準由建筑節能與科學技術處解釋。
??言
有機固體廢物熱解氣化處置工藝已成熟,用于處理農村生活垃圾具有可行性。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生態環境,完善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解決“垃圾圍村”等突出環境問題,制定本規范。
農村生活垃圾熱解氣化處理裝備應用技術規范
本規范規定了遼寧省生活垃圾熱解氣化處理裝備的術語和定義、型號與規格、垃圾特性分析和處理量、技術要求、主要設備與材料的技術準則、污染控制準則、檢驗及驗收標準等。
本規范適用于低位熱值宜大于4.18 MJ/kg,灰分含量宜不大于25%,水分含量宜不大于50%的生活垃圾。本規范要求適應于單臺處理能力1 t/d~150 t/d生活垃圾的熱解氣化裝備。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700 | 碳素結構鋼 |
GB/T 3797 | 電氣控制設備 |
GB 4053 | 固定式鋼梯及平臺安全要求 |
GB/T 5226 | 機械電氣安全機械電氣設備 |
GB/T 6719 | 袋式除塵器技術要求 |
GB 9078 | 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T 12145 | 火力發電機組及蒸汽動力設備水汽質量 |
GB 13271 |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T 14675 | 空氣質量 惡臭的測定 三點比較式臭袋法 |
GB/T 16157 |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
GB 16297 |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
GB 16889 | 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 |
GBT 19867.1 | 電弧焊焊接工藝規程 |
GB/T 23294 | 耐磨耐火材料 |
GB 50051 | 煙囪設計規范 |
GB 50057 |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 |
GB 50093 | 自動化儀表工程施工及質量驗收規范 |
GB 50235 | 工業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
JB/T 8471 | 袋式除塵器安裝技術要求與驗收規范 |
JB/T 9568 | 繼電器、保護及自動裝置通用技術條件 |
JB/T 5000.12 | 重型機械通用技術條件 |
DB 23/T 2714 | 農村生活垃圾非焚燒低溫處理設施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T/CAMIE 15 | 有機固體廢物熱解氣化處理裝備技術規范 |
JB/T 2923 | 水處理設備技術條件 |
HJ/T 27 |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氯化氫的測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
HJ/T 42 |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
HJ/T 43 |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
HJ/T 44 |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一氧化碳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
HJ/T 55 |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
HJ/T 56 |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碘量法 |
HJ 57 | 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
HJ 77.2 | |
HJ/T 397 |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
HJ 543 | 固定污染源廢氣 汞的測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暫行) |
HJ 548 |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氯化氫的測定 硝酸銀容量法 |
HJ 549 | 環境空氣和廢氣 氯化氫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 |
HJ 629 | 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
HJ 657 | 空氣和廢氣 顆粒物中鉛等金屬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
HJ 692 |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
HJ 693 |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
HJ 916 | 環境二噁英類監測技術規范 |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在農村居民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一定溫度下,在無氧或缺氧條件下,生活垃圾的大分子發生斷裂,產生可燃性氣體、少量焦油和殘渣的過程。
實現熱解氣化過程的設備單元稱為熱解氣化室。
有機固體廢物經過熱解氣化過程產生的可燃氣與空氣充分混合、高效燃燒的過程。
實現熱解氣化過程產生的可燃氣高效氧化燃燒過程的設備單元稱為高效氧化室。
對高效氧化過程產生的高溫煙氣采用一定的技術裝備手段(例如:急冷換熱器、余熱鍋爐、空預器等)進行能源轉換、再利用的系統。
用以去除煙氣中的灰塵和有害物質的集成系統,主要包括活性炭噴射器、布袋除塵器、活性炭吸附器、脫酸塔及脫水器等。
在額定工況下,單位時間內熱解氣化裝備處理生活垃圾的設計能力。單位噸每天(t/d)。
經有機固體廢物熱解氣化過程,從熱解氣化室排灰口排出的殘渣。
從余熱利用系統、煙氣凈化系統以及煙囪排出的灰。
熱解氣在高效氧化室燃燒后流經高效氧化室出口的煙氣溫度。單位為攝氏度(℃)。
熱解氣在高效氧化室燃燒后流經高效氧化室出口的氧氣含量(干基)。
熱解氣化室爐渣經灼燒減少的質量占原熱解氣化室殘渣質量的百分數。其計算方法如下:
P=(A-B)/A ×100%------------------------------------------(1)
式中:P-熱灼減率,(%);
A-熱解氣化室爐渣經110℃干燥2 h后冷卻至室溫的質量,單位為克(g);
B-熱解氣化室爐渣經600℃±25℃灼燒3 h后冷卻至室溫的質量,單位為克(g)。
以等時間間隔(最少30 min,最多8 h)至少采集3個樣本測試值的算術平均值。
-----------------------------------------(2)
計算過程中以11% 的O2 (干氣)作為換算基準,換算公式為:
式中:ρ-標準狀態下被測污染物經換算后的濃度,單位為毫克每立方米(mg/m3);
φ(O2) -排氣中氧氣的濃度(%);
-標準狀態下被測污染物的濃度,單位為毫克每立方米(mg/m3)。
多氯代二苯并-對-二噁英類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類的總稱。
3.17 現有設施existing facility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入使用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獲批準的農村生活垃圾低溫處理設施。
本標準實施之日后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獲批準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農村生活垃圾低溫處理設施。
溫度在273.15K,壓力在101.325kPa時的氣體狀態。本標準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均以標準狀態下的干氣體為基準。
在一定時間內采集的一定數量樣品中污染物濃度測試值的算術平均值。對于二噁英類的監測,應在6~12個小時內完成不少于3個樣品的采集;對于重金屬類污染物的監測,應在0.5~8個小時內完成不少于3個樣品的采集。
4 分類、命名與規格生活垃圾熱解氣化裝備根據爐排結構和換熱輸出介質類型不同而分類。
生活垃圾熱解氣化裝備名用漢語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數字表示。
示例:
處理生活垃圾額定處理量為30t/d,換熱輸出165℃的飽和蒸汽的旋轉爐排熱解氣化裝備,標記為SLX030-Q/165-001。
4.3 規格農村生活垃圾熱解氣化裝備的規格依據不同處理量進行區分,具體見表1。
表1 生活垃圾熱解氣化裝備處理量分檔表
類別 | 規格 (t/d) |
生活垃圾 | 1、2、5 、10、20、30、50、80、100、150 |
5.1.1 應對待處理的垃圾采樣進行特性分析。
5.1.2 垃圾采樣和特性分析,宜符合CJ/T 3039 的規定。
5.1.3 特性分析的內容宜包括物理組成、容重、粒度、熱值、水分、固定碳、揮發分、灰分、灰熔點等。
5.1.4 生活垃圾低位熱值宜大于4.18 MJ/kg,灰分含量宜不大于25%,水分含量宜不大于50%。
5.1.5 生活垃圾進入熱解氣化裝備前宜先行剔除大塊石頭、鐵塊等無機固廢,大塊有機固體廢物宜進行破碎處理。
5.2.1 應按實際重量統計與核定當地的垃圾產生量。
5.2.2 應根據當地的垃圾產生量扣除其中不應進入熱解氣化處理裝備的垃圾量確定垃圾熱解氣化處理量。
5.2.3 無法獲得統計數據的地區,宜參考相似生活習慣地區的人均垃圾熱解氣化處理量,并基于本地區的人口總數確定垃圾熱解氣化處理量。
5.2.4 無法獲得統計數據且無合適地區可參考時,宜按本地區的人口總數和每人每日0.5 kg~1.2 kg確定本地區的垃圾熱解氣化處理量。
6 技術要求6.1 生活垃圾熱解氣化裝備工藝要求6.1.1 生活垃圾熱解氣化裝備工藝過程主要包括:來料預處理、進料、熱解氣化、高效氧化、余熱利用、煙氣凈化、電氣控制等。
6.1.2 生活垃圾熱解氣化裝備工藝流程見圖1。
圖1 生活垃圾熱解氣化裝備工藝流程圖
農村生活垃圾熱解氣化裝備性能要求見表2。
表2 農村生活垃圾熱解氣化裝備設計性能表
參數指標 | 生活垃圾 | |
熱解氣化溫度 | 200℃~650℃ | |
高效氧化溫度 | ≥850℃ | 900℃~1200℃ |
裝備外壁溫度 | 按GB/T18750-2008的6.2.11執行 | |
高效氧化室煙氣停留時間s | ≥2 | |
設計額定運行時間h/a | ≥7200 | |
爐渣熱灼減率 | ≤5% | |
出口煙氣氧含量 | 6%~10% | |
電耗kW·h/t | ≤45 | |
系統負壓狀態 | 系統負壓 | 系統負壓,不得有有害氣體逸出 |
設計使用壽命a | ≥10 |
6.3.1 裝備組成
裝備主要設備包括預處理及上料系統(預處理設備、貯存系統、上料裝備)、熱解氣化和高效氧化系統(熱解氣化室、高效氧化室)、啟爐系統、供風系統、余熱利用系統(余熱鍋爐、空預器或急冷器)、煙氣凈化系統(活性炭噴射器、布袋除塵器、活性炭吸附過濾、脫酸塔、脫水器和煙囪)、出渣系統、電氣控制系統、輔機(一次風機、二次風機、引風機、給水泵、堿液泵)等。
6.3.2 預處理及上料系統
6.3.2.1 生活垃圾貯存系統
各地區的垃圾熱解氣化處理量宜按本地區人口總數及每人每日產生0.5 kg~1.2 kg生活垃圾確定。并按5天-7天的存儲量設計垃圾池的大小。
6.3.2.2 上料系統
6.3.2.2.1應采用機械自動上料裝備,根據處理量有一定的調節余量,在80%~110%范圍內可調。
6.3.2.2.2生活垃圾上料系統根據系統處理量確定合適的上料方式。
a)日處理≤5 t/d的可采用提升機系統上料;
b)日處理在5 t/d~50 t/d的可采用傳送帶或行車抓斗上料系統;
c)日處理量≥50 t/d的可采用行車抓斗系統。
6.3.3 熱解氣化和高效氧化系統
6.3.3.1熱解氣化室的工作溫度控制在200℃~650℃,通過調整空氣量控制熱解氣化的溫度和速度,同時保證熱解氣化室處于負壓狀態,熱解氣化室設置防爆裝置和應急排煙系統。熱解氣化的產物主要為可燃氣體、焦油和殘渣。
6.3.3.2熱解生活垃圾的高效氧化室的工作溫度850℃~1050℃。高效氧化室出口煙氣在標準狀態下的含氧量控制在6%~10%(干基);有足夠的湍流強度,確??諝馀c可燃氣混合均勻;煙氣在高效氧化室的停留時間≥2s;高效氧化室設置防爆裝置與排灰裝置。
6.3.3.3一次風為熱解氣化室供氧,二次風為高效氧化室供氧,一二次風宜從封閉的有機固體廢物池內抽取空氣。
6.3.3.4熱解氣化和高效氧化系統有可靠的密封性能,正常運行時處于負壓密封狀態,投料和出渣時不得有氣體和粉塵泄漏;具有揮發性的危險廢物(包括醫療廢物和噴涂油漆廢物)應通過密閉的自動進料裝置,不得進行現場破碎或拆封,其熱解氣化裝備需采用密閉的自動進料裝置,避免操作人員與物料直接接觸。
6.3.3.5熱解氣化和高效氧化系統應設置必要的熱工檢測儀表,采用集中監控方式,根據設計要求,實現設備的啟停,運行工況的監視與調整,設置連鎖保護。
6.3.3.6熱解氣化和高效氧化系統運行的處理量允許在設計額定處理量的80%~110%范圍內波動時,裝備穩定運行。
6.3.3.7熱解氣化室應采用立式結構,應有足夠的氣化空間,有機固體廢物能夠充分進行熱解氣化反應,達到處理量的要求。
6.3.3.8當采用旋轉爐排作為自動排灰裝備時,應滿足耐高溫、耐磨、耐腐蝕和抗沖擊,使用壽命≥3a。
6.3.3.9內襯耐火耐溫材料的性能應滿足熱解氣化工況的還原性氣氛,質量應滿足GB/T 23294的要求,能承受交變熱應力,應選用一級高鋁磚及同等或更高級的耐火澆注料,澆注料使用壽命≥3a。
6.3.3.10高效氧化室宜采用臥式結構;爐膛尺寸應滿足煙氣有足夠的停留時間,保證高效氧化室內煙氣高溫段的持續時間≥2s。
6.3.3.11高效氧化室宜設置湍流結構,使可燃氣與二次風充分混合氧化反應。
6.3.3.12高效氧化室應合理的設置二次供風口及觀火孔。
6.3.3.13高效氧化室內襯耐火耐溫材料的性能應滿足的氧化性氣氛,質量應滿足GB/T 23294的要求,能承受交變熱應力,應選用一級高鋁磚及同等或更高級的耐火澆注料,內襯材料使用壽命≥3a。
6.3.4 啟爐系統
6.3.4.1應包括燃燒器、油箱、電磁閥、過濾器以及油路等。
6.3.4.2燃燒器應具備自動點火、火焰調節、熄滅保護、故障報警等功能。
6.3.4.3燃燒器的控制和保護宜采用PLC控制或DCS系統。
6.3.4.4油箱應設置液位報警裝置。
6.3.4.5當采用輔助燃料為柴油時,儲油罐的總有效容積為一次冷啟動最大耗油量的5倍。
6.3.4.6 當采用輔助燃料為氣體燃料,應有可靠的氣源,燃氣供應和燃燒系統應符合的設計應滿足《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的要求。
6.3.5 供風系統
6.3.5.1一次風機、二次風機、引風機應滿足JB/T 7258的要求,且采用變頻控制,根據工況能連續可控調節風量。
6.3.5.2一次風應滿足熱解氣化室的供氧需求、二次風應滿足高效氧化室的燃燒需要的氧氣量,且一次風機和二次風機進風口設置過濾裝置。
6.3.5.3引風機應滿足裝備負壓要求,引風量滿足工藝技術要求。
6.3.5.4風管的設計應選擇合理的管內流速,減小管道阻力。管道材料應考慮具有耐腐蝕性能和良好的密封性能。
6.3.6 余熱利用系統
6.3.6.1 急冷換熱器
6.3.6.1.1 煙氣在200℃~500℃溫度區的滯留時間不應大于1.0 s。
6.3.6.1.2 宜采用間接急冷方式。
6.3.6.1.3 應符合GB/T 151或JB/T 2192的規定。
6.3.6.2 余熱鍋爐
6.3.6.2.1 蒸汽參數應由鍋爐設計制造單位與用戶商定。
6.3.6.2.2 允許運行實際蒸發量在額定蒸發量的80%~110%范圍內波動。
6.3.6.2.3 給水要求:當蒸汽壓力低于2.45 MPa時應符合GB 1576的要求;當蒸汽壓力高于2.45 MPa時應符合GB/T 12145的要求。
6.3.6.2.4 鍋爐受壓元件的計算應符合GB/T 16507或GB/T 16508的要求。
6.3.6.2.5 鍋爐應設置清渣排灰裝備。
6.3.6.2.6 鍋爐應設置安全裝備和各種測量儀表,選配應符合TSG G0001的要求。
6.3.6.3 空預器
6.3.6.3.1 采用間壁式換熱方式。
6.3.6.3.2 符合GB/T 151或JB/T 2192的規定。
6.3.6.4 水處理系統
6.3.6.4.1 水處理設備的設計、制造、檢驗、性能試驗、包裝、標注、運輸和貯存應符合JB/T 2923的規定。
6.3.6.4.2 熱水或額定蒸汽壓力低于2.45 MPa時,給水水質符合工業鍋爐的給水要求符合GB/T 1576的規定。
6.3.6.4.3 額定蒸汽壓力高于2.45 MPa時,給水水質符合工業鍋爐的給水要求符合GB/T 12145的規定。
6.3.7 爐渣和飛灰處理系統
6.3.7.1 爐渣處理系統
6.3.7.1.1 熱解氣化室出渣口與出渣系統密封良好,不能產生揚塵。
6.3.7.1.2 出渣系統應可靠,出渣量根據實際可調。
6.3.7.1.3 采用水封時,應設置水位計。
6.3.7.1.4 出渣機應考慮耐腐蝕、耐磨。
6.3.7.1.5 爐渣貯存場地宜采設置在室內,應貯存7天以上的爐渣量。
6.3.7.2 飛灰處理系統
6.3.7.2.1 收集飛灰用的儲灰罐容積應不少于7天飛灰額定產生量確定。
6.3.7.2.2 飛灰儲存裝置宜采用保溫等措施。
6.3.7.2.3 飛灰應按危險廢物處置。飛灰應該以下兩種方式處理。
a)交由危險廢物處理廠處理;
b)在滿足現行標準《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物控制標準》GB 16889規定的條件下,進入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處置。
6.4 煙氣凈化系統6.4.1活性炭噴射系統
6.4.1.1 活性炭噴射應系統包括活性炭粉貯存、輸送、計量和噴入裝置。
6.4.1.2 活性炭粉的品質和用量應滿足系統穩定運行的要求。
6.4.2 布袋除塵器
6.4.2.1 正常運行時,應保持袋式除塵器內的溫度高壓煙氣露點20℃以上,宜在160℃~200℃之間。
6.4.2.2 布袋除塵器應采用脈沖式噴吹清灰方式,并宜設置專用的壓縮空氣供應系統。
6.4.2.3布袋除塵器設計應符合GB/T 6719、JB/T 8471的規定。
6.4.3 活性炭吸附過濾系統
6.4.3.1 濾料宜采用顆粒狀活性炭。
6.4.3.2 煙氣經過活性炭吸附過濾裝置的時間不應小于1s。
6.4.3.3 活性炭應根據使用情況定期更換。
6.4.4 脫酸塔和脫水器
6.4.4.1 宜采用半干法或濕法除去煙氣中的二氧化硫、氯化氫等酸性物質。
6.4.4.2 中和劑宜采用石灰粉(Ca(OH)2)、燒堿(NaOH),其品質和用量應滿足系統穩定運行的要求。
6.4.4.3 中和劑噴嘴宜選用螺旋噴嘴,保證中和劑和煙氣的充分混合。
6.4.4.4 脫水器宜為不銹鋼設備,在脫酸塔后安裝,脫去煙氣中的水分,脫去的水分自流到堿液箱內循環使用。
6.4.5 煙囪
6.4.5.1煙囪設置應符合GB 16297、GB 50051、GB 9078、GB 18485的規定。
6.4.5.2如果煙囪周圍200米半徑距離內存在建筑物時,煙囪高度應至少高出這一區域內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
6.4.5.3 煙囪低點應有清除積灰的措施。
6.4.5.4 生活垃圾處理設備煙筒度應符合GB 9078、GB 13271、GB 16297、GB 18485、GB 50051的規定。
表3 生活垃圾煙囪高度
序號 | 日處理量(t) | 煙囪高度(m) |
1 | ≤10 | 15 |
2 | 10~30 | 25 |
3 | 30~50 | 35 |
4 | ≥50 | 45 |
6.5.1 裝備的電氣控制應符合GB/T 3797、GB/T 14048、 GB 50058、GB 5226、JB/T 9568的規定。
6.5.2 裝備可采用可控制編程(PLC)、數據可視化系統,對于大型系統可采用分散控制系統(DCS)。
6.5.3 電氣控制系統應能檢測出整個系統的主要工藝參數,在線顯示各區的溫度和壓力等運行工況的參數,應具有多點溫度自動測量和自動控制功能。
6.5.4 應設置爐膛火焰監視裝備。
6.5.5 應具有過流、超載和誤動作,自動報警和應急處理等安全保護裝備。
6.5.6 裝備的防雷、接地措施應符合GB 50057的規定。
6.5.7 儀表安裝應符合GB 50093的要求。
6.5.8 爐排驅動電機應采用新型防爆電機。
6.5.9 在危險場所裝設的電氣設備、現場儀表、控制裝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6.6 安全防護6.6.1 緊急排空
考慮突發停電情況,熱解氣化室應設有煙氣緊急排空裝置。
6.6.2 設備防爆
熱解氣化室和高效氧化室應設有防爆措施及裝置。
6.6.3 漏電保護
整套裝備的電源應有漏電保護裝置。
6.6.4 高溫標識
管道溫度>70℃時應設有外保溫隔熱與警示標志。
7 主要設備與材料7.1.1主要設備器材的性能應能滿足生活垃圾熱解氣化處理的要求。
7.1.2設備器材的選型應根據設備器材價格、運行電耗、運行可靠性、運行靈活性、備品備件、維護保養等因素經過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
7.2.1 各閥門應啟閉靈活、嚴密,轉動部件應轉動靈活、可靠。
7.2.2 制造裝備所用的材料應符合GB/T 700和GB/T 23294的要求,爐襯、風道、管道應符合GB 50235的要求。
7.2.3 裝備外形應平整、光滑、無明顯凹凸痕、破損和錘印。
7.2.4 焊接應符合GB/T 19867.1的要求,焊縫外觀應平整,拼焊后應校正,不得出現裂紋、熔穿等缺陷。
7.2.5 爐體所有外露金屬部件都應噴繪防腐,油漆符合JB/T 5000.12的要求。
7.2.6 立柱、平臺扶梯應滿足GB 4053的要求。
8 排放控制要求8.1.1
自2020年12月17日起,現有設施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執行表4規定的限值。
表4 現有設施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號 | 污染物項目 | 限值/(mg/m3) | 取值時間 |
1 | 顆粒物 | 20 | 1 h均值 |
2 | 氮氧化物(NOx) | 200 | 1 h均值 |
3 | 二氧化硫(SO2) | 30 | 1 h均值 |
4 | 一氧化碳(CO) | 150 | 1 h均值 |
5 | 氯化氫(HCl) | 20 | 1 h均值 |
6 | 汞及其化合物(以Hg計) | 0.01 | 測定均值 |
7 | 鎘、鉈及其化合物(以Cd + Tl計) | 0.03 | 測定均值 |
8 | 銻、砷、鉛、鉻、鈷、銅、錳、鎳及其化合物 (以Sb+As+Pb+Cr+Co+Cu+Mn+Ni計) | 0.3 | 測定均值 |
9 | 二噁英類(ng TEQ/m3) | 0.1 | 測定均值 |
8.1.2 自2020年12月17日起,新建設施排放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執行表5規定的限值。
表5 新建設施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號 | 污染物項目 | 限值/(mg/m3) | 取值時間 |
1 | 顆粒物 | 10 | 1 h均值 |
2 | 氮氧化物(NOx) | 100 | 1 h均值 |
3 | 二氧化硫(SO2) | 20 | 1 h均值 |
4 | 一氧化碳(CO) | 100 | 1 h均值 |
5 | 氯化氫(HCl) | 10 | 1 h均值 |
6 | 汞及其化合物(以Hg計) | 0.01 | 測定均值 |
7 | 鎘、鉈及其化合物(以Cd + Tl計) | 0.03 | 測定均值 |
8 | 銻、砷、鉛、鉻、鈷、銅、錳、鎳及其化合物 (以Sb+As+Pb+Cr+Co+Cu+Mn+Ni計) | 0.3 | 測定均值 |
9 | 二噁英類(ng TEQ/m3) | 0.1 | 測定均值 |
8.1.3 農村生活垃圾熱解氣化處理裝備邊界環境空氣臭氣濃度應低于20(無量綱)。
8.2.1垃圾滲瀝液處理排放應符合GB 16889的要求。
8.2.2其他污水排放應符合GB 8978的要求。
廠區噪聲排放應符合GB 12348的要求。當裝備運行時,距離設備1m處任何地方的噪聲≤85 dB(A)。
9 監測要求9.1 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采用隨機方式對農村生活垃圾熱解氣化處理裝備進行監督性監測。在處理設施運行期間隨機采取樣品且采樣時工況負荷不應低于處理設備設計處理能力的75%,采樣因子至少包括顆粒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氫、重金屬類和二噁英類等。對煙氣中重金屬類污染物的監測應每半年至少開展1次,對煙氣中二噁英類的監測應每兩年至少開展1次(如果監測結果不合格,則改為至少每年監測一次),對其他大氣污染物排放情況監測應每季度至少開展2次。
9.2 煙氣中二噁英類監測的采樣按HJ 77.2、HJ 916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他污染物監測的采樣按GB/T 16157、HJ/T 397的有關規定執行。
9.3 企業邊界臭氣濃度的監測采樣按HJ/T 55的規定執行。
9.4 大氣污染物的分析測定采用表3中所列的方法標準。本標準實施后國家發布的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如適用性滿足要求,同樣適用于本標準相應污染物的測定。
表6 大氣污染物濃度測定方法標準
序號 | 污染物項目 | 方法標準名稱 | 標準編號 |
1 | 顆粒物 |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 GB/T 16157 |
2 | 氮氧化物(NOx) |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 HJ/T 42 |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 HJ/T 43 | ||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 HJ 692 | ||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 HJ 693 | ||
3 | 二氧化硫(SO2) |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碘量法 | HJ/T 56 |
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 HJ 57 | ||
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 HJ 629 | ||
4 | 一氧化碳(CO) |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一氧化碳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 HJ/T 44 |
5 | 氯化氫(HCl) |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氯化氫的測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 HJ/T 27 |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氯化氫的測定 硝酸銀容量法 | HJ 548 | ||
環境空氣和廢氣 氯化氫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 | HJ 549 | ||
6 | 汞 | 固定污染源廢氣 汞的測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暫行) | HJ 543 |
7 | 鎘、鉈、砷、鉛、鉻、錳、鎳、錫、銻、銅、鈷 | 空氣和廢氣 顆粒物中鉛等金屬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 HJ 657 |
8 | 二噁英類 | HJ 77.2 | |
9 | 臭氣 | 空氣質量 惡臭的測定 三點比較式臭袋法 | GB/T 14675 |
裝備應按本規范質檢合格,并附質量證明書方可出廠,余熱鍋爐應符合TSG G0001的要求。
10.2 安裝工程裝備安裝工程施工驗收應符合GB 50273的要求。
10.3 運行及排放裝備應經調試達到設計工況并連續穩定運行72 h,同時提供以下報告。
a)煙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煙氣及二噁英檢測報告一個月內提供;
b)噪音檢測報告;
c)爐渣熱灼減率檢測報告;
10.4.1用戶按照本規范的規定,檢查裝備的制造質量和考核產品性能指標。未達到本規范要求的,設計、制造、安裝及運行單位可在一年內進行消缺、改進和重新調試達到本規范的規定要求。
10.4.2相關材料及裝備部件的設計壽命指正常工況及正常維護保養下的使用壽命。
附錄APCDDsa | TEF | PCDFsb | TEF |
2,3,7,8-TCDD | 1 | 2,3,7,8-TCDF | 0.1 |
1,2,3,7,8-PeCDD | 0.5 | 1,2,3,7,8-PeCDF | 0.05 |
1,2,3,4,7,8-HxCDD | 0.1 | 2,3,4,7,8-PeCDF | 0.5 |
1,2,3,6,7,8-HxCDD | 0.1 | 1,2,3,4,7,8-HxCDF | 0.1 |
1,2,3,7,8,9-HxCDD | 0.1 | 1,2,3,6,7,8-HxCDF | 0.1 |
1,2,3,4,6,7,8-HpCDD | 0.01 | 1,2,3,7,8,9-HxCDF | 0.1 |
OCDD | 0.001 | 2,3,4,6,7,8-HxCDF | 0.1 |
1,2,3,4,6,7,8-HpCDF | 0.01 | ||
1,2,3,4,7,8,9-HpCDF | 0.01 | ||
OCDF | 0.001 | ||
a多氯代二苯并-對-二噁英。 b多氯代二苯并呋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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