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強化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我部組織起草了《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修訂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反饋意見:
1.登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2.電子郵箱:yjbzfs@163.com。
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廣安門南街70號應急管理部政策法規司(郵政編碼:100054,聯系電話:010-83933808),并請在信封上注明“工貿行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2年12月23日。
附件:1.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修訂征求意見稿)
??????2.關于《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修訂征求意見稿)》的起草
說明
應急管理部
2022年11月24日
關于《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
標準(修訂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版)》(安監總管四〔2017〕129號)發布實施以來,在強化工貿行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經過對近年來工貿行業典型事故分析研究,科學總結實踐經驗,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應急管理部組織起草了《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修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判定標準(修訂征求意見稿)》)。
一、修訂必要性
一是完善安全生產法規體系的需要。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對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提出了明確要求,規定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制定相關行業、領域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F行判定標準屬于部門規范性文件,亟需參考煤礦等領域做法,將規范性文件上升為部門規章,不斷健全完善安全生產法規體系。
二是吸取典型事故教訓、提升本質安全水平的需要。通過分析近年來工貿行業典型事故和工作實踐,一些容易引發重特大事故的新情況、新問題亟需納入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進一步增加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預防和監管部門執法檢查的準確性。
三是提升判定標準科學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的需要?,F行判定標準部分條款存在疑義,生產經營單位和執法部門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理解不一致的問題,亟需修改明確,統一適用。隨著近年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水平提升和新技術、新設備的運用,現行判定標準中部分重大隱患安全風險程度顯著降低或已基本整改完畢,需要對判定標準進行更新。為了確保修訂后的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準確、實用,2021年6月至2022年4月,應急管理部在工貿行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中,組織部分企業對擬修訂的條款進行了試用和論證,并結合實踐修訂完善。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了適用范圍?!杜卸藴?修訂征求意見稿)》適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工貿行業的重大事故隱患,危險化學品、消防(火災)、燃氣、特種設備等有關行業領域對判定重大事故隱患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二)分為專項類和行業類。工貿行業重大事故隱患按特點,分為專項類和行業類重大事故隱患:專項類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適用于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使用液氨制冷的和存在硫化氫、一氧化碳等中毒風險有限空間作業的等3個領域的全部工貿企業;行業類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分別適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等7個行業的工貿企業。
(三)具體判定標準內容。與現行判定標準相比,《判定標準(修訂征求意見稿)》總體判定標準數量沒有變化,共59項(專項類14項,行業類45項)。2019年,應急管理部辦公廳印發《關于修訂<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行業安全監管分類標準(試行)>的通知》,明確“商貿行業不包括谷物倉儲類”,據此,刪除了現行判定標準中商貿行業中唯一的重大事故隱患即“在房式倉、筒倉及簡易倉囤進行糧食進出倉作業時,未按照作業標準步驟或未采取有效防護措施作業”。
1.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領域。共10項判定標準,新增1項、合并1項、修訂完善8項。具體為,新增涉及鋁鎂等遇濕自燃金屬粉塵防火防爆措施;將粉碎、研磨、造粒以及砂光等工藝防范點燃源措施的條款合并。修訂完善涉及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建構筑物、除塵系統互聯互通或共用、除塵系統爆炸防控措施、正壓除塵方式、重力沉降室、鎖氣卸灰裝置、20區電氣防爆和粉塵清理等內容。
2.使用液氨制冷的領域。共2項判定標準,修訂完善涉及生產場所液氨使用和快速凍結裝置等內容。
3.存在硫化氫、一氧化碳等中毒風險的有限空間作業的領域。共2項判定標準,對涉及重大事故隱患的有限空間作業范圍進行了調整,突出存在硫化氫、一氧化碳等中毒風險的有限空間作業。修訂完善了建立安全管理臺賬、“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和現場人員監護要求等內容。
4.冶金行業。共7項判定標準,新增2項、刪除6項。具體為,新增涉及高爐爐頂放散閥聯鎖、煤氣管道冷凝水排水器等內容;將煤氣設施進出口隔斷裝置、煤氣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處隔斷裝置合并;將作業場所熔融金屬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單獨表述。修訂完善煉鋼爐氧槍等水冷件監測、固定式一氧化碳監測內容。因企業安全生產水平提高和新技術、新設備運用,部分隱患已整改完畢,安全風險降低,刪除“盛裝鐵水、鋼水與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軸未按國家標準規定要求定期進行探傷檢測”等內容。
5.有色行業。共12項判定標準,新增6項、修訂完善7項、刪除4項。具體為,納入了采用半連續(深井)鑄造工藝,新增半連續(深井)鑄造工藝的結晶器冷卻水監測聯鎖、鋁液流槽液位監測聯鎖和機械鎖緊、鋁液流槽緊急排放閥和快速切斷閥或斷開裝置、卷揚系統,以及有毒氣體泄漏積聚場所監測和煤氣管道冷凝水排水器等內容。修訂完善熔融金屬吊運影響范圍內人員聚集場所設置、吊運熔融金屬起重機選型、熔融金屬場所環境條件、熔融金屬場所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熔融金屬水冷件冷卻水應急處置、冶煉爐窯水冷件監測、煤氣(天然氣)燃燒裝置監測聯鎖等內容。因在線監測等新技術、新設備運用,刪除“爐、窯、槽、罐類設備本體及附屬設施未定期檢查,出現嚴重焊縫開裂、腐蝕、破損、襯磚損壞、殼體發紅及明顯彎曲變形等未報修或報廢,仍繼續使用”等內容。因《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7號,2022年7月施行)已將吊運熔融金屬起重機選型要求納入,刪除“吊運銅水等熔融有色金屬及渣的起重機不符合冶金起重機的相關要求;橫梁、耳軸銷和吊鉤、鋼絲繩及其端頭固定零件,未進行定期檢查,發現問題未及時處理”等內容。
6.建材行業。共8項判定標準,新增2項、修訂完善6項。具體為,新增涉及原料筒、制氫站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內容。修訂完善涉及煤磨袋式除塵器等一氧化碳濃度監測、制定清庫方案、可燃氣體監測、進入爐窯作業前采取有效控制和隔離措施、風冷保護系統監測等內容。
7.機械行業。共7項判定標準,新增1項、修訂完善6項、刪除1項。具體為,新增鑄造熔煉爐等的應急儲存設施內容。修訂完善熔融金屬熔煉和吊運影響范圍內人員聚集場所設置、地坑和作業區域積水、熔煉爐和壓鑄機冷卻水監測、燃氣加熱爐設置監測和熄火保護系統、防止可燃氣體積聚或燃爆措施、調漆間和噴漆室監測和通風設施以及電氣防爆等內容。刪除吊運熔融金屬起重機要求。
8.輕工行業。共7項判定標準,新增鋰離子電池存儲倉庫防火防爆措施內容。修訂完善食品制造企業可燃氣體監測、白酒企業乙醇蒸氣濃度監測與通風設施聯動、日用玻璃和陶瓷制造企業燃氣濃度監測、日用玻璃制造企業玻璃窯爐冷卻保護系統監測、涂裝調漆間和噴漆室可燃氣體監測等內容。
9.紡織行業。共2項判定標準,增加與禁忌物料混合儲存的物質“次氯酸鈉”。
10.煙草行業。共2項判定標準,修訂完善熏蒸作業場所磷化氫氣體監測、膨脹煙絲作業氣體監測與通風設施聯動等內容。
特此說明。
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準確判定、及時消除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重大事故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工貿行業企業重大事故隱患。涉及危險化學品、消防(火災)、燃氣、特種設備等有關行業領域的工貿行業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本標準分為專項類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和行業類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專項類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適用于涉及以下3個領域的所有工貿企業:
(一)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
(二)使用液氨制冷的;
(三)存在硫化氫、一氧化碳等中毒風險有限空間作業的。
行業類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分別適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行業工貿企業。
第四條 “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粉塵爆炸危險場所設置在非框架結構的多層建(構)筑物內,或者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內設有員工宿舍、會議室、辦公室、休息室等人員聚集場所的;
(二)不同類別的可燃性粉塵、可燃性粉塵與可燃氣體等易加劇爆炸危險的介質共用一套除塵系統,或者不同建(構)筑物、不同防火分區共用一套除塵系統或者除塵系統互聯互通的;
(三)干式除塵系統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種爆炸防控措施的;
(四)鋁鎂等金屬粉塵除塵系統采用正壓除塵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塵除塵系統采用正壓吹送粉塵時,未采取火花探測與消除等防范點燃源措施的;
(五)除塵系統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塵,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構筑物作為除塵風道的;
(六)鋁鎂等金屬粉塵、木質粉塵的干式除塵系統未設置鎖氣卸灰裝置的;
(七)除塵器、收塵倉等劃分為20區的粉塵爆炸危險場所電氣設備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八)粉碎、研磨、造粒等易產生機械點燃源的工藝設備前,未設置鐵、石等雜物去除裝置,或者與木制品加工企業砂光機連接的風管未設置火花探測與消除裝置的;
(九)鋁鎂等遇濕自燃金屬粉塵收集、堆放、儲存場所未采取通風等防止氫氣積聚措施,或者通過干式收集、堆放、儲存場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十)未制定和落實粉塵清理制度或者作業現場積塵嚴重的。
第五條 “使用液氨制冷的”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包裝、分割、產品整理場所的空調系統采用氨直接蒸發制冷的;
(二)快速凍結裝置未設置在單獨的作業間內,或者快速凍結裝置作業間內同時作業人員數量超過9人的。
第六條 “存在硫化氫、一氧化碳等中毒風險的有限空間作業的”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未對有限空間進行辨識,建立安全管理臺賬,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二)未落實有限空間作業審批,或者未執行“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要求,或者作業現場未設置監護人員的。
第七條 冶金行業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冶煉、精煉和鑄造生產區域的事故坑、爐下渣坑,或者熔融金屬泄漏、噴濺影響范圍內的爐前平臺、爐基區域、廠房內吊運通道和地面運輸等6類區域存在積水的;
(二)煉鋼連鑄流程未設置事故鋼水罐、中間罐漏鋼坑(槽)、中間罐溢流坑(槽)和漏鋼回轉溜槽,或者模鑄流程未設置事故鋼水罐(坑、槽)的;
(三)高爐生產期間爐頂工作壓力設定值超過設計文件規定的最高工作壓力,或者爐頂工作壓力未與爐頂放散閥聯鎖,或者爐頂放散閥的壓力設定值超過設備設計壓力值的;
(四)轉爐、電弧爐、AOD爐、LF爐、RH爐、VOD爐等煉鋼爐的水冷元件,未設置出水溫度、進出水流量差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報警信號未與爐體傾動、氧(副)槍自動提升、電極自動斷電和升起進行聯鎖,或者電弧爐爐門水冷氧槍和爐壁水冷氧槍(含槍座)未單獨設置供水管路的;
(五)煤氣生產、回收凈化、加壓混合、儲存和使用設施附近的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等6類人員聚集場所,以及可能發生煤氣泄漏、積聚的場所和部位,未安裝固定式一氧化碳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數據未接入24小時有人值守場所的;
(六)加熱爐、煤氣柜、除塵器、加壓機、烘烤器等煤氣設施以及進入車間前的煤氣管道未安裝隔斷裝置的;
(七)正壓煤氣輸配管線濕式冷凝水排水器的水封有效高度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氣管道隔斷裝置的兩側共用一個排水器,或者兩個及以上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連通,或者不同介質的煤氣管道共用一個排水器的。
第八條 有色行業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類人員聚集場所設置在熔融金屬吊運跨的地坪區域內的;
(二)冶煉、精煉、鑄造生產區域的事故坑、爐下渣坑,或者熔融金屬泄漏、噴濺影響范圍內的爐前平臺、爐基區域、廠房內吊運通道和地面運輸等6類區域存在非生產性積水的;
(三)熔融金屬冶煉、熔煉、保溫、鑄造環節,未設置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鑄造環節傾動式熔煉爐、傾動式保溫爐、傾動式熔保一體爐、帶保溫爐的固定式熔煉爐除外)的;
(四)采用水冷方式冷卻的冶煉爐窯、鑄造機(半連續〈深井〉鑄造結晶器除外)、加熱爐及水冷元件未設置應急水源的;
(五)熔融金屬冶煉爐窯的閉路循環水冷元件,未設置出水溫度、進出水流量差監測報警裝置,或者開路水冷元件未設置進水流量、壓力監測報警裝置,未監測出水溫度的;
(六)半連續(深井)鑄造結晶器的冷卻水系統未設置進出水溫度、進水壓力和進水流量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報警信號未與快速切斷閥和緊急排放閥、流槽斷開裝置聯鎖,或者監測報警信號未與傾動式澆鑄爐控制系統聯鎖的;
(七)半連續(深井)鑄造工藝的澆鑄爐鋁液出口流槽、流槽與模盤(或者分配流槽)入口連接處未設置液位監測報警裝置,或者固定式澆鑄爐的鋁液出口未設置機械鎖緊裝置的;
(八)半連續(深井)鑄造工藝固定式澆鑄爐的鋁液流槽未設置緊急排放閥,或者流槽與模盤(或者分配流槽)入口連接處未設置快速切斷閥(或者斷開裝置),或者傾動式澆鑄爐流槽與模盤(或者分配流槽)入口連接處未設置快速切斷閥(或者斷開裝置),或者快速切斷閥(或者斷開裝置)和緊急排放閥未與流槽與模盤(或者分配流槽)入口連接處的液位監測報警信號聯鎖,或者傾動式澆鑄爐控制系統未與液位監測報警信號聯鎖的;
(九)半連續(深井)鑄造機鋼絲卷揚系統選用非鋼芯鋼絲繩,或者未制定鋼絲繩檢查和更換制度,或者未開展現場定期檢查和更換的;
(十)可能發生一氧化碳、砷化氫、氯氣、硫化氫等4種有毒氣體泄漏、積聚的場所和部位,未設置固定式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數據未接入24小時有人值守場所,或者對可能有砷化氫氣體的場所、部位,未采取同等效果的檢測措施的;
(十一)使用煤氣(天然氣)并采用強制送風的燃燒裝置,未設置管道壓力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報警信號未與緊急自動切斷裝置聯鎖的;
(十二)正壓煤氣輸配管線濕式冷凝水排水器的水封有效高度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氣管道隔斷裝置的兩側共用一個排水器,或者兩個及以上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連通,或者不同介質的煤氣管道共用一個排水器的。
第九條 建材行業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煤磨袋式收塵器和煤粉倉未設置溫度和固定式一氧化碳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者未設置氣體滅火裝置的;
(二)筒型儲庫人工清庫作業未制定包含防止高處墜落、坍塌等措施清庫方案的;
(三)水泥企業電石渣原料筒型儲庫未設置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報警裝置未與事故通風裝置聯鎖的;
(四)進入筒型儲庫、預熱器旋風筒和分解爐、豎爐、磨機、破碎機、篦冷機,以及各種焙燒窯前,未對可能意外啟動的設備和涌入的物料、高溫氣體、有毒有害氣體等采取隔離措施,或者未對高處墜落、坍塌風險采取控制措施的;
(五)燃氣窯爐(熱發生爐煤氣窯爐除外)的燃燒裝置未設置管道壓力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報警裝置未與緊急自動切斷裝置連鎖的;
(六)制氫站、氮氫保護氣體配氣間等易燃易爆氣體積聚場所未設置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的;
(七)電熔制品電爐的水冷設備失效的;
(八)玻璃窯爐、玻璃錫槽等設備未設置水冷、風冷保護系統的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報警信號未接入24小時有人值守的場所的。
第十條 機械行業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5類人員聚集場所設置在熔融金屬吊運跨和澆注跨柱距地坪區域內的;
(二)鑄造用熔煉爐、精煉爐、保溫爐未設置應急儲存和緊急排放設施的;
(三)鑄造用熔煉爐、精煉爐、保溫爐的爐底、爐坑和事故坑,熔融金屬泄露或噴濺影響范圍內的爐前平臺、爐基區域、造型地坑、澆注作業坑及熔融金屬轉運通道等8類區域存在積水的;
(四)鑄造用熔煉爐、精煉爐、壓鑄機、氧槍的冷卻水系統未設置出水溫度和進出水流量差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報警裝置未與熔融金屬加熱、輸送控制系統聯鎖的;
(五)使用煤氣(天然氣)的燃燒裝置,未設置管道壓力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報警裝置未與緊急自動切斷裝置聯鎖,或者車間內燃氣使用設備區域未設置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燃燒系統未設置火焰監測和熄火保護系統的;
(六)使用可燃性有機溶劑清洗設備設施、工裝器具和地面時,未采取防止可燃氣體在周邊密閉或半密閉空間內積聚或燃爆措施的;
(七)涂裝調漆間、噴漆室未設置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和通風設施或者電氣設備設施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第十一條 輕工行業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食品制造企業烘制、油炸設備未設置防過熱自動切斷裝置,或者燃氣油炸鍋未設置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者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未與燃氣自動切斷裝置聯鎖的;
(二)白酒勾兌、灌裝場所和酒庫未設置乙醇蒸氣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報警裝置未與通風設施聯鎖的;
(三)紙漿制造、造紙企業使用蒸氣或者明火直接加熱鋼瓶汽化液氯的;
(四)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業燃氣窯爐(熱發生爐煤氣窯爐除外)未設置管道壓力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報警裝置未與緊急自動切斷裝置聯鎖,或者燃氣窯爐、退火爐、熱收縮包裝機可能發生燃氣泄漏、積聚的區域未設置燃氣濃度監測報警裝置的;
(五)日用玻璃制造企業玻璃窯爐的冷卻保護系統未設置監測報警裝置的;
(六)涂裝調漆間和噴漆室未設置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通風裝置,或者電氣設備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七)鋰離子電池儲存倉庫未設置火災探測報警裝置、自動滅火系統、通風設施或者故障電池隔離裝置的。
第十二條 紡織行業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紗、線、織物加工的燒毛、開幅、烘干等熱定型工藝的汽化室、燃氣貯罐、儲油罐、熱媒爐,未與生產加工等人員聚集場所分開設置的;
(二)保險粉、雙氧水、次氯酸鈉、亞氯酸鈉、雕白粉(吊白塊)與禁忌物料混合儲存,或者保險粉儲存場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第十三條 煙草行業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熏蒸作業場所未設置磷化氫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和未配備防毒面具,或者熏蒸殺蟲作業前,未確認無關人員全部撤離熏蒸作業場所的;
(二)使用液態二氧化碳制造膨脹煙絲的生產線和場所,未設置二氧化碳或者燃氣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報警裝置未與事故通風裝置聯鎖的。
第十四條 本標準第四條至第十三條所列情形中提及的相關設施、設備、裝置,均應當保證正常運轉、使用,失效或者無效的視為重大事故隱患。
第十五條 本標準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豆べQ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版)》(安監總管四〔2017〕12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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