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我省監理市場信用體系建設,維護監理市場秩序,營造公平有序、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建市〔2017〕241號)、《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企業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工作的實施意見》(冀政辦字〔2022〕54號)等有關規定,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研究起草了《河北省工程監理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意見建議請于2023年1月15日前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qizhaoyang@hebmail.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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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河北省工程監理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2.意見反饋表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2年12月13日
附件1
河北省工程監理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監理市場信用體系建設,維護監理市場秩序,營造公平有序、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建市〔2017〕241號)、《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企業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工作的實施意見》(冀政辦字〔2022〕54號),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活動(以下簡稱建筑活動)的工程監理企業信用評價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省工程監理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和相關標準并組織實施,對各地實施情況進行指導。
市、縣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各部門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工程監理企業信用評價的具體實施。
第四條 工程監理企業信用評價依托“河北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信用信息系統)開展。對于工程監理企業在建筑活動中存在未執行或者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執業行為規范等行為,受到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理、通報批評以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等不良行為信息,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各部門要及時按照有關要求記入信用信息系統。信用信息系統綜合12個月內企業不良行為發生次數和嚴重程度,對工程監理企業進行信用評價。
第五條 不良行為信息分為一般不良行為信息和嚴重失信行為信息。
工程監理企業受到的行政處罰及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信息按照《河北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處罰信息記錄管理辦法》(冀建執法〔2020〕1號)要求,記入一般不良行為信息,依據相應信息有效期規定進行評價。工程監理企業受到的行政處理、通報等信息按照《河北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冀建法改〔2019〕5號)要求記入一般不良行為信息,信用信息有效期自文書出具日期開始時效1年(12個月)。
存在《河北省建筑市場主體嚴重失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冀建法改﹝2021﹞12號)規定的嚴重失信情形的,除按有關規定記入一般不良行為信息外,還需按要求記入嚴重失信行為信息,依據相應信息有效期規定進行評價。
第六條 信用評價結果分為A(守信)、B(一般失信)、C(嚴重失信)三類,信用評價結果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日常監管活動。
A類即企業1年內無不良行為記錄,信用狀況良好。對A類企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除投訴舉報、大數據監測發現問題、轉辦交辦案件線索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根據實際情況一般不主動實施現場檢查。
B類即企業1年內有5次以下(含5次)一般不良行為記錄,信用狀況一般。對B類企業,按常規比例和頻次抽查,對有投訴舉報和確有必要的,可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
C類即企業1年內有5次以上一般不良行為記錄或存在嚴重失信行為記錄,信用狀況不良。對C類企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定向和隨機抽查相結合,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依法依規實施失信懲戒措施。
第七條 鼓勵產生不良行為信息的工程監理企業通過主動糾正失信行為、作出信用承諾的方式修復信用。
行政處罰及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嚴重失信行為信息信用修復按照《河北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處罰信息記錄管理辦法》(冀建執法〔2020〕1號)《河北省建筑市場主體嚴重失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冀建法改﹝2021﹞12號)相應要求進行。
對于行政處理、通報等信息,企業已依法糾正不良行為、消除不利影響,且信息公示期限超過3個月,無新增不良行為信息的,可以向原信息記錄部門提出修復申請。
信用修復后,不良行為信息不再作為信用評價信息。
第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各級各部門可以通過信用信息系統或者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的門戶網站查詢工程監理企業信用評價結果。社會公眾可以通過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的門戶網站查詢工程監理企業信用評價結果。
第九條 按“誰采集、誰負責”的原則,工程監理企業對錄入信用信息系統的信用信息存在異議的,可向錄入該信息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等提出書面申訴,并提交相關佐證材料,經錄入該信息的相關部門核實后成立的,予以修正。
工程監理企業對信用評價結果存在異議的,可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提出書面申訴,并提交相關佐證材料,經核實后成立的,予以修正。
第十條 工程監理企業信用評價管理人員在實施評價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2年xx月xx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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