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來,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按照《
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0號)的規定,全面開展了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發放管理工作,推動了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水平的不斷提高和安全生產形勢的持續穩定好轉。但是,也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有的地方審核把關不嚴,安全許可條件寬松;有的地方日常監管力度不夠,有的非煤礦礦山企業未按規定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變更等手續,安全生產許可證相關信息錄入不規范;尾礦庫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不力,截至2009年底,全國尾礦庫總數不足44%,個別地區不足10%。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非煤礦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河南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辦理注意事項:
第一,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各地安全監管部門要充分認識到,做好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工作,是依法加強事前監管,督促企業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從源頭上消除事故隱患的重要法律手段,必須擺上重要議事日程,由主要負責人親自抓,分管負責人具體負責,認真抓好落實。根據新的形勢、新的情況和新的要求,研究新的舉措,及時解決新的問題。
嚴格審核,依法依規頒證。省(區、市)安全監管部門要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制度,嚴禁隨意降低標準和放松要求。凡新建的非煤礦山,必須嚴格執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審批手續,否則,其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取證申請不予受理。加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延期換證工作,推動企業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對金屬非金屬礦山的獨立生產系統和尾礦庫,在提出延期申請前,必須進行安全現狀評價,確認其具備基本的安全生產條件,或通過安全標準化等級的評定,否則不予受理延期申請。
應將尾礦庫的安全許可工作擺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對已經提出了取證申請,但是還沒有達到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尾礦庫,應責令停產整頓,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及時審核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對沒有提出申請,但是已經提出了取證申請,并且限期整改不合格的尾礦庫,應依法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到2010年年底,尾礦庫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審批發放工作基本完成。
加強日常監督管理,確保持證上崗。省(區、市)安全監管部門應將安全生產許可證相關信息及時錄入全國統一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系統,確保所輸入信息完整、準確。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計劃,加強對已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要下達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文書,責令其限期整改;對未在法定期限內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變更、備案手續,以及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未按規定重新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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