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北京市統計局、農委:
現將《城鄉建設統計基礎工作規范》印發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4年9月9日
城鄉建設統計基礎工作規范
第一 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鄉建設統計基礎工作,完善統計工作秩 序,提高統計數據質量,更好地為城鄉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服 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城
鄉建設統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城鄉建設統計,是指由住房城鄉建設部 負責管理并組織實施的城市(縣城)建設統計和村鎮建設統計 的總稱。其基礎工作規范,是指對統計調查、統計整理、統計分 析、統計服務與統計管理等全過程的工作以及支撐統計工作的基
本條件所做的統一要求。
第三條 本規范適用于全國范圍內各級從事城鄉建設規劃、 建設、管理、生產經營單位以及承擔城鄉建設統計任務的單位及 其統計人員。上述單位,在城鄉建設統計中分為三類: 一是統計 綜合單位,包括各級城鄉建設綜合歸口部門和指定的統計牽頭單 位;二是統計匯總單位,主要指行業主管部門(單位);三是統 計調查單位,主要指直接從事建設、生產經營活動的企事業單 位。第一、二類單位有時也是統計調查單位。統計綜合單位和統
計匯總單位統稱統計綜合單位。
第四條 統計調查單位和各級統計綜合單位(以下簡稱各 級各類單位)的領導人,對本單位貫徹執行城鄉建設統計基礎
工作規范負有領導責任。
第二章 統計機構和統計崗位責任
第五條 各級各類單位,應根據統計工作任務需要和本單位 實際情況設置內部統計機構,確定統計機構負責人,配備專職或 兼職統計人員;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統計崗位,配備專職或兼
職統計人員。
第六條 各級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單位)是城鄉建設統計 工作的主體責任單位,歸口管理所轄行政區域內的城鄉建設統計 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完成統計報表和統計的其他工作。對于沒有 設置歸口管理部門(綜合職能機構)的市、縣,省級城鄉建設 行政主管部門,應協調確定一個行業管理部門作為城鄉建設統計 的牽頭單位,負責各行業統計報表匯總報送任務。其他各行業主
管部門,應及時向牽頭單位報送本部門(行業)的統計報表。
第七條 單位主管統計工作負責人的職責:
一 、為統計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解決統計工作必需的 經費、設備、數據傳輸及統計信息化手段等問題,協調對外對內
機構間的關系。
二 、學習、執行統計法律法規政策,支持統計機構、統計人
員依法行使統計職權。
三、 審定、簽發對外報出的統計報表。
四 、支持統計人員參加統計及相關業務培訓,鼓勵符合專業
技術職稱考評條件的統計人員參加職稱考評。
五、 支持對統計資料的開發利用,重視統計分析工作,帶頭
正確使用統計數據,充分發揮統計數據作用。
六 、考核本單位統計工作,對忠于職守,堅持原則,成績突 出的統計機構、統計負責人和統計人員進行褒獎;對于統計違法
違規行為及其責任人依法提出處理意見。
第八條 各單位統計(機構)負責人的職責:
一 、組織學習貫徹落實國家統計法律法規政策,開展本行業
(單位)統計執法自查、檢查活動。
二 、組織制定本行業(單位)統計工作管理制度和工作計
劃,并督促、檢查執行情況。
三 、組織、協調本單位各職能部門和所屬單位的統計工作,
督促落實完成統計工作任務。
四 、審核統計報表,把好統計數據質量關。
五 、組織開展統計分析活動,運用統計數據等統計信息,分 析、研究單位的生產經營管理狀況與行業發展情況,為單位領導
提供決策依據。
六 、組織、支持統計人員參加統計報表制度、統計專業知識
和信息技術等方面的學習和培訓活動。
第九條 各單位統計人員的職責:
一 、學習統計法律法規政策,熟練掌握所承擔的專業統計報 表制度。熟悉本單位(本行業、本部門)情況,了解國家相關
產業政策。
二 、依法行使統計職能,負責搜集、整理相關的統計數據、
資料,及時登記統計臺賬。
三 、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完整地填報統計報表和完成統
計調查任務。
四 、匯編統計資料,編寫統計分析報告,提供統計信息服
務、做好統計資料管理。
五、 參加統計理論學習和業務培訓,豐富統計知識、提高工
作能力。
第三章 統計調查單位登記備案管理
第十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實施全國城鄉建設統計調查單位登 記備案管理制度。統一制發《城鄉建設統計調查單位登記備案 匯總表》 (附件1)和《城鄉建設統計調查單位登記備案表》 (附件2)。各級統計綜合單位負責對所轄的統計調查單位進行登
記備案管理,形成統計基本單位名錄庫。
第十一條 各級統計綜合單位,應將城鄉建設統計調查單位 登記備案管理工作的責任落實到人。于每年年底前對統計基本單 位名錄庫進行一次維護更新。據以收集、審核和匯總統計調查單
位的統計報表。統計綜合單位在報送統計報表的同時,需一并報
送《城鄉建設統計調查單位登記備案匯總表》。
第四章 統計人員管理
第十二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實施全國城鄉建設統計人員登記 備案管理制度。統一制發《城鄉建設統計人員登記備案匯總表》 (附件3)和《城鄉建設統計人員登記備案表》(附件4)。各級 統計綜合單位負責對統計人員登記備案管理,形成統計人員名錄 庫(簡稱人員名錄庫)。參照統計基本單位名錄庫管理辦法,于 每年年底前,對城鄉建設統計調查單位的統計人員進行核實,更 新統計人員名錄庫,并作出統計人員變化情況的分析說明。在報 送統計報表的同時一并報送《城鄉建設統計人員登記備案匯總
表》。
第十三條 城鄉建設統計人員,應通過自學或參加統計報 表布署會和繼續教育培訓班等形式,確保每年學習城鄉建設統計
報表制度和相關知識的時間不少于20小時。
第十四條 首次從事城鄉建設統計工作的統計人員,應接受 上崗前培訓或進行自學,重點學習城鄉建設統計報表制度,準確 掌握所負責填報統計報表的指標含義、數據來源、填寫方法、報 送渠道等有關要求,寫出學習總結并提交給本單位統計(機構)
負責人審閱后方可上崗。
第十五條 各級各類單位,應保持統計人員相對穩定。如需
調整,應事先與統計負責人溝通,并及時補充新的人員接替統計
工作。
第十六條 統計人員離職前,應對其管理的原始記錄、統計 臺賬、統計報表以及其他統計資料等進行登記造冊,并經統計負
責人驗收后履行交接手續。沒有辦結交接手續的不能離職。
第十七條 城鄉建設統計人員必須樹立和遵守以下職業道
德:
一、愛崗敬業,忠于職守,鉆研業務,不斷更新統計知識。
二 、實事求是,保證所提供的統計信息真實、可靠。
三、 堅持原則,敢于抵制和揭露干擾統計工作的違法、違規
行為。
四 、遵守有關保密紀律,不私自對外提供、泄露未經公開或
批準的統計信息。
第五章 統計資料搜集和統計臺賬登記
第十八條 統計調查單位的統計人員,應以本單位生產、經 營、管理活動中形成的原始記錄數據為主要來源,堅持做好日常
的統計資料搜集工作。
第十九條 各級各類單位都應建立紙質版和電子版兩種形式 的統計臺賬,且兩種形式的格式和內容應保持一致。電子版應同
時做好備份。
第二十條 統計調查單位可以使用本規范推薦的《城鄉建
設統計調查單位統計臺賬》(見附件5),也可以繼續沿用自身已
有的統計臺帳,但自身已有的統計臺帳必須能夠滿足填報全國城 鄉建設統計報表的要求。各級統計綜合單位應根據統計工作需
要,自行設置和建立綜合或專業統計臺賬。
第二十一條 統計調查單位應按照城鄉建設統計報表制度和
《城市建設統計指標解釋》的相關規定和要求登記統計臺賬。
第二十二條 統計調查單位的統計臺賬應按月、季、年進行
登記和整理。填寫字跡要工整、清晰,不得隨意涂改。
第六章 統計報表填報和審核匯總
第二十三條 統計調查單位必須按照城鄉建設統計報表制度
和配套的軟件程序填寫、報送統計報表。
第二十四條 填寫紙質版統計報表,必須字跡工整清晰、不 能涂改。填寫電子版統計報表必須與紙質版統計報表的內容完全
一致。
第二十五條 統計報表的統計指標數據必須與統計臺賬記
錄的統計指標數據一致。
第二十六條 各級統計綜合單位應對統計調查單位報送的統
計報表認真審核。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 、各項指標是否按照統計報表制度規定填報;
二 、指標填寫有無重復或漏項、有無趨勢性、邏輯性差錯;
三、 表與表之間同一指標數據是否一致;
四、 統計調查單位有無重復或遺漏;
五、 附加資料填寫是否齊全,有無填報說明。
第二十七條 統計調查單位和各級統計綜合單位報出的統計 報表,必須由統計人員、統計負責人、單位主管統計的領導人分
別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第二十八條 各級各類單位報出統計報表后,如發現有數 據差錯,應按報送統計報表的程序申請辦理更正;對已逾期不能 更正的數據,應在下一個統計報告期進行調整,并附加數據調整
說明。
第七章 統計信息公布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九條 城鄉建設統計信息公布按行政區劃管轄權限執 行。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布全國城鄉建設統計信息,省級及以下各 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所轄行政區劃管轄范圍內的城
鄉建設統計信息。
第三十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統計調查所
取得的統計信息時應做到:
1. 公布未納入同級政府綜合統計部門的統計信息,公布前
應抄送同級綜合統計部門;
2. 與同級政府綜合統計部門統計調查信息有重復或交叉的,
應與同級政府綜合統計部門協商一致后公布;
3. 公布的城鄉建設統計數據必須與已經上報并經最終審核
確認的統計數據一致。
第三十一條 各級各類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制度使 用管理城鄉建設統計信息,未經公布或未經單位領導簽發的統計
信息,不得對外提供與使用。
第三十二條 各種業務考核、評比及對外宣傳等活動所使用 的城鄉建設統計信息,必須以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公布或提供
的統計信息為準。
第三十三條 各級各類單位,在遵循統計法律法規的前提 下,應充分利用統計信息資源優勢,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統計分
析,為各級領導提供決策參考依據,為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
第八章 統計資料管理
第三十四條 各級各類單位,應參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 對紙質或電子形式的統計臺賬、統計報表、統計調查報告、統計 執法案例、統計調查單位和統計人員登記備案表等統計資料,逐
期逐年進行分類整理,立卷存檔。
第三十五條 統計資料的保管應以電子版為主、紙質版為 輔。電子版統計資料必須以優盤、光盤、網絡硬盤等建立備份,
并及時打印裝訂成紙質版。
第三十六條 設有檔案管理機構的單位,應將統計資料交由 檔案管理機構統一存放管理。沒有設立檔案管理機構的單位,應
由承擔統計工作任務的機構確定責任人,自行管理統計檔案。
第三十七條 各級各類單位,應參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
明確統計檔案資料的保存時間。統計原始記錄和旬、月、季統計 報表等統計資料的保存期限由統計調查單位自行決定;專項調查 資料和統計分析報告的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年度統計報表的保 存期限不少于10年;年度統計臺帳、年度統計資料匯編、普查 資料、內部形成的重要統計文件、反映自身歷史沿革的重要統計
資料等,應永久保存。
第九章 統計信息化建設
第三十八條 各級各類單位都應逐步實現網絡化統計。在網 絡環境下,根據城鄉建設統計報表制度和統計調查方法努力運用 現代信息技術,改造傳統的統計資料搜集整理、審核匯總、分析
利用等手段和方式。
第三十九條 各級各類單位,都應使用住房城鄉建設部統一 開發編制的城鄉建設統計信息系統。如使用自行研發的統計軟 件,必須做到與部編信息系統在數據填報、傳輸和匯總等各環節
銜接暢通。
第四十條 各級各類單位,都應對統計信息網絡實施災難恢 復備份、安全、防病毒等管理,有效保障信息網絡和信息內容的
安全。
第四十一條 各級各類單位,每年都應組織統計人員參加城 鄉建設統計信息系統學習培訓,努力把各級統計人員培養成既懂
統計業務又具備應用計算機、網絡、辦公自動化等的現代化技術
能力的人才。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各級各類單位,可結合實際情況制定貫徹執行
本規范的實施細則。
第四十三條 本規范由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
日起實施。
附件:1.城鄉建設統計調查單位登記備案匯總表
2. 城鄉建設統計調查單位登記備案表
3. 城鄉建設統計人員登記備案匯總表
4. 城鄉建設統計人員登記備案表
5. 城鄉建設統計調查單位統計臺賬(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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