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保障施工企業工程款權益事關施工企業發展和廣大農民工生計,事關行業和諧穩定。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對保障企業款項和農民工工資工作做出重要指示批示。省領導也多次作出批示,要求扎實做好我省保障工程款撥付和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決不允許拖欠。2021年省紀委監委將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列為十八個“點題整治”問題之一,旨在通過開展欠薪欠款專項整治,保障施工企業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權益。
工程款支付擔保是解決工程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的有效保障措施之一?!侗U限r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明確,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同時,為貫徹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住建部等部門關于加快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我處開展專題調研,針對工程款支付擔保實施過程中發現的部分項目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企業間互相擔保、資金證明替代支付擔保等問題,細化工程款支付擔保要求和流程,明確監管措施,形成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領域工程款支付擔保管理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二、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辦法共計四章15條,分別為總則、基本要求、監督管理和附則。主要內容如下:
1.實施目的,貫徹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加快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依法保護施工企業和農民工權益。
2.實施范圍,房建市政領域項目實行工程款支付擔保;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為同一法人主體的,可以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3.落實措施,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在招標文件中列明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事項,并將工程款支付擔保文書作為建設工程合同的組成部分。
4.實施方式,工程款支付擔保方式包含銀行保函、工程保證保險和融資性擔保公司保函。同一擔保人不得同時為同一工程項目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和履約擔保。
5.有效期限,擔保期限屆至建設單位支付除工程質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結算款項之日后30天。工程款未支付完畢但擔保到期的,應延長其有效期或重新辦理。
6.擔保金額,擔保金額為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的10%。實施施工過程結算或施工工期超過兩年的工程項目可實行分段滾動擔保。
7.擔保費用,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款支付擔保費用納入工程概算,列入工程建設其他費用。擔保費用以工程款支付擔保金額為基數,乘以年費率和擔保期限進行計算。
8.擔保理賠,建設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撥付工程款的,承包單位可以要求擔保人依約履行擔保責任。
9.信息登記,合同價款在400萬元以上(含400萬元)的項目,承包單位在省級實名制平臺上登記工程款支付擔保信息。
10.監管查處,各級住建部門利用省級實名制平臺強化工程款支付擔保情況核查;對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或提供虛假擔保的,予以行政處罰。
11.聯合懲戒,對建設單位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擔?;蛘哒顿Y項目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各級住建部門記入信用記錄、納入國家信用信息系統公示,并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限制其新建項目。
12.附則,本規定自2023年3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兩年。原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操作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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